供應商不給開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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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税務機關舉報,責令其限期改正,税務機關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憑證或正式的發票,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税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税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説明資料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