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註冊公司一年內可以變更持有人股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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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目標公司時,必須選擇正確的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若有法律禁止的股權轉讓情形,會導致公司收購的失敗。

新註冊公司一年內可以變更持有人股份嗎?

一、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作為設立公司的主體,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對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內容等由發起人一致決定,在公司設立成功後,發起人作為公司股東,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司的繼續發展和良好運行,保證公司資本的穩定性,若在短時間內就允許發起人轉讓其所持股份,就會給發起人利用的空間,如利用轉讓時間無限制進行非法集資等,因此,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因此,公司在提交首次公開發行申請前三年內,不得出現公司主發起人變更的情況。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發行人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注意不是字面上的概念,是一致行動人的概念,包含了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其他股東)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持有的股份。

三、法律對於發起人轉讓股份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3年內不能轉讓公司股份,而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將時間縮短為1年。因此,在一些收購情形下,收購公司在選擇目標公司時,並未完全考慮目標公司的出售資格是否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在法律規定的不能轉讓股份的情況下,會導致公司收購的失敗。收購公司在選擇目標公司時,必須進行全面的考察,目標公司沒有法律所禁止的不可轉讓情形。

綜上所述,為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公司法》對於公司變更持有人股份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持有人股份,如需變更必須到法定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變更。那麼新註冊公司一年內可以變更持有人股份嗎?由此看來 ,法律明確規定是不允許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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