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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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分立為兩個公司,這樣的分立是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的,那麼上市公司的分立流程是什麼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上市公司分立流程

(一)董事會擬訂上市公司分立方案。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東大會討論和審議的基礎。分立方案的擬訂應當建立在充分蒐集和分析有關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礎之上,符合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內容應當儘量詳細、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解釋公司分立合同條款草案,説明擬訂這些條款的法律與經濟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換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標準。在該環節需要留意的法律問題是,董事會在這方面扮演着“守門員”的角色。如果董事會通過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詐、違法情形,對此怠於提出異議的董事有可能對公司或者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公司分立將會影響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06條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非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包括有表決權股東與無表決權股東)發出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審議公司分立方案、通過公司分立決議的議題。從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國應當參照《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第8條之規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指定或者批准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專家,負責審查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並向股東提交書面報告。專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獨立於這些公司之外。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公司分立合同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條與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第22條之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後簽訂,因此,合同內容實質上是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具體化。分立合同中應當對原公司資產的分割、分立後各方公司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繼受、分立後各方公司營業範圍的劃分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約定。具體而言,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分立合同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3)分立形式;(4)分立合同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5)分立合同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6)職工安置辦法;(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式;(9)簽約日期、地點;(10)分立合同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完成之前,新設公司尚未辦理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從法理上看,至少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由於新設公司尚缺乏締約能力,不存在簽訂公司分立合同的問題。在存續分立的情況下,雖然原公司存續,但新公司也尚未誕生。因此,存續公司也無法與尚未誕生的新公司簽訂分立合同。有鑑於此,建議立法者在完善公司分立立法時,取消公司分立合同的要求。至於公司分立合同的內容則體現在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分立決議,以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的具體公司分立條款。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公司法》第188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從目前法律規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府幹預,並非由上市公司純粹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決定。根據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第21條之規定,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分立的申請書;(2)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3)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簽訂的公司分立合同;(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6)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7)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8)公司的債權人名單;(9)分立後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後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從理論上説,審批部門有可能拒絕審批某些上市公司的分立申請;但在這種情況下,審批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審批的理由。從長遠看,隨着公司上市額度的取消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強化,可以參酌美國立法例,取消政府審批程序。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3款之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但該條並未規定分立後公司對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佈的《合同法》對此持有不同的態度。具體説來,根據《合同法》第90條之規定,上市公司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公司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從法理上看,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債權人通知程序是保護債權人的關鍵。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2款之規定,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因此,依法通知債權人,給予債權人必要的救濟手段,也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必要一環。作為債權人的上市公司分立時,除了依據《公司法》通知債權人外,還要依據《合同法》通知債務人。否則,上市公司就要蒙受不利的法律後果。因為,根據《合同法》第70條之規定,債權人分立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六)辦理公司登記手續。根據《公司法》第188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35條之規定,無論是新設分立,還是派生分立,有關上市公司都必須前往公司登記機關履行登記手續,包括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設立登記。具體説來,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自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收繳之日起,該公司喪失法人資格;自新設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該公司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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