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的風險分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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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股權轉讓風險及防範措施

股東變更的風險分析是怎樣的?

1、風險

根據公司法原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取得股東資格一般無異議,但其取得的股權應屬於不完整股權,該類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如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關對外轉讓限制性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存在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如符合前述規定,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有權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2、防範措施

針對該類股東股權轉讓風險,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註明該股權的真實情況並且不能違反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關對外轉讓限制性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同時,對未出資部分,在實際轉讓作價時應予以考慮。

(二)瑕疵出資股權轉讓風險及防範措施

1、風險

出資瑕疵股東,是指股東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要求,在出資方式以及對出資的處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行為。其典型表現形式為股東不適當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等,該類股權轉讓風險同上,不再贅述。

2、防範措施

同上,不再贅述。

(三)限制性股權轉讓風險

從公司法原理及其規定看,主要有法定限制股權轉讓和意定限制兩種,其中法定限制按照法律規範的效力不同又可分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權性法定限制,通常禁止性限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授權性法定限制針對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1、風險

關於禁止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性轉讓情形,並且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章程等意定方式加以排除使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主要從時間和轉讓比例進行限制,如違反規定,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具體如下:

(1)發起人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離職後半年內,也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持有5%股份的股東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股票上市後,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否則,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4)上市收購股份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採取要約式收購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同時,收購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5)證券機構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禁止參與證券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和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在成為前述人員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6)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主要指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進行上述服務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關於授權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於股權轉讓規定了明確的限制轉讓的情形,但是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章程等一定的方式作出了另外的規定,則當事人的約定效力優先該法定限制。

關於意定限制,是指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協商一致的方式對股權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

綜上,股權轉讓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有必要做出限制性轉讓,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方式予以約束,但限制性條款或股東會決議,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能造成禁止股權轉讓後果,否則,依然存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涉及限制股權轉讓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2、防範措施

針對該類股權轉讓風險,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作出股東會決議時,注意不要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同時,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限制股權轉讓條款,要區分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自由,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受限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無列外規定,應遵循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時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時應在公司章程中給予明確的救濟手段,不能造成禁止股權轉讓的後果。

(四)侵害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的股份轉讓風險

1、風險

該類糾紛主要發生在有限責任公司,如公司章程無列外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2、防範措施

針對該類股權轉讓風險,如公司章程無列外規定,原則應遵循法定轉讓流程,內部優先,外部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

(五)瑕疵決議無效或被撤銷的股權轉讓風險

1、風險

公司決議瑕疵是指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內容或通過決議的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該類股權轉讓風險,對內存在被判決無效或撤銷的法律風險,對外如是善意,法律予以保護,如第三人明知,股權轉讓無效。

2、防範措施

該類決議公司方面應做好法律審查,股東方面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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