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有什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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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有什麼法律風險
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履行股東名冊變更、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也規定“有限公司變更股東、有限公司的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或改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雖然在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應辦理相應變更手續的要求下,但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當然導致股權發生變動。反之,股權未能發生變動也並非意味着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
從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判斷,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為了使股權轉讓協議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據新公司法第74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此規定明確股權轉讓後須變更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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