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和停業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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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歇業和停業有什麼不同?

公司歇業和停業有什麼不同?

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區別在於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在實際工作中屬行政管理類;責令停業、註銷則為行政處罰類。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

①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②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③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

?④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歇業是指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的終止。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歇業可分為主動申請歇業和被動歇業兩類。

1、歇業申請:指領有經營性可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動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終止其從事經營業務的請求。

2、被動歇業:指領經營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從事經營業務實施了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註銷許可證”、“取消其從事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公司歇業員工怎麼賠償?

法律上並沒有公司歇業的概念,如果公司要暫停經營需要經濟性裁員或者直接註銷公司要徹底辭退員工。可以根據勞動者的具體情況確定解決方式及賠償方案。

若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依法破產重整的、或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而致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為“歇業”:

1、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促使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公司歇業和停業的本質區別在於停業是暫時性的,而歇業是永久性的。公司停業之後,會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方案,公司停業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暫停營業,另一種是直接註銷公司。這兩種情況需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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