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的人數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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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的人數是如何規定的?

有限合夥的人數有何規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第75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如果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人員的解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該規定已對很多創投型的有限合夥企業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

實際上很多創投型的有限合夥企業,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人數在50人以下,但實際意義上的合夥人人數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採用了隱名合夥的方式規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在工商登記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資者則作為“隱名合夥人”,從而進行較大規模的基金私募。

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對於他方經營的事業進行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合同。隱名合夥實質上是一種融資合同關係,並不是商事主體,它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無需進行登記。

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綜上所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在註冊資金、企業名稱、出資方式和人數上都有一定要求。按照規定,有限合夥的人數在2到50人之間,特殊情況除外。之所以對人數有這樣的限制, 是為了防止出現以成立企業之名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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