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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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這種對於公司有着絕對掌控力的人也必須遵循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他們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仍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有許多相同點,但也有不同點,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具體介紹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界限。

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界限

一、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界限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驗資註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註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註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註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註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在客體方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並不表現為非法佔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界限”問題的回答。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一種罪行,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他們兩具有相同的意義。虛假出資是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的虛假收款證明;逃離出資是指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的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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