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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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別如下:
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後者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2、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後者可能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更多發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記之後的成立過程中(即)成立前與成立後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3、客體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制度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後果侵犯的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如實繳納出資,既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隨意地抽回出資。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後者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單位。這裏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發起人。
5、欺詐的對象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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