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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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設立時,設立的股東有全面真實出資的義務。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常看到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義務的現象,很多人分不清這兩個概念的區別。那麼,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有什麼區別,有哪些法律責任?本站小編下面為您介紹。

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區別

一、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區別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包括: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為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設立登記】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虛假出資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户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虛假出資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廣義上來看,包括虛假出資。

二、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所以,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都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都是虛假出資不實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有權請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該股東除名,虛假出資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廣義上來看,包括虛假出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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