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活動登記備案的管理細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撤銷代表機構的;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終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註銷登記後,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妥善辦理善後事宜。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的,由該境外非政府組織承擔。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三、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方合作單位的書面協議;
(三)臨時活動的名稱、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關材料;
(四)項目經費、資金來源證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賬户;
(五)中方合作單位獲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賑災、救援等緊急情況下,需要開展臨時活動的,備案時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臨時活動期限不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不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