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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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儘管是一般主體,但實際上、只有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組織者,即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蛇頭”,才能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在立法上無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所以,如果不是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蛇頭”有組織、有計劃地煽動、拉攏、串連、動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而是在共同偷越國(邊)境的過程中,出於江湖義氣或親友私情,為個別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提供有關幫助的行為,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其中情節嚴重者,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抗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或者邊境的行為,一般是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者對他人非法運輸的行為,其造成了嚴重侵犯我國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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