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獲得便利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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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措施

對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獲得便利措施有哪些?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公佈業務主管單位名錄,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提供指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政策諮詢、活動指導服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統一的網站,公佈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詢。

第三十六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享受税收優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條 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員,可以憑登記證書、代表證明文件等依法辦理就業等工作手續。我國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的活動,提供便利的服務和指導工作。促進中外組織更好的交往和合作,推進全球經濟的發展。對於依法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獲得的合法身份,理應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絕大部分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交流、交往、合作,為推動中國改革開放事業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積極有益的貢獻。我國對於來華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也一直是積極友好的態度,並且創造便利條件和服務幫助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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