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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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又稱共同設立或單純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原則上發起設立公司可適用於任何公司的設立。
  一般而言,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是由於各個發起人的資金比較雄厚或者公司的資本總額無需太高,在創立公司時,無需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發起人的公司即刻構成公司的資本總額。這種情形下發起人採用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可以有效縮短公司設立的週期,減少公司的設立費用,降低公司的設立成本。不過發起設立方式僅適用於規模不大的公司。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時,現行公司法允許發起人所認購股份可以分期繳納。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也稱為漸次設立或者複雜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在我國這種設立方式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是希望通過想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而募集更多的資金,從而使公司能夠具有更多的資本總額。公司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股份的結果是,凡是持有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東,所以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從其成立時起,其股東除發起人以外,還有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
  募集設立包括定向募集和社會募集兩種方式。定向募集設立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不向社會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社會募集方式,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發行。
  定向募集方式具有發起設立和社會募集方式所不具有的優點,採用此種方式設立公司,可以不受股票發行配額的限制,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方式達到籌集資金和改變企業單一產權結構的目的,又可以掌握控制公司股權的主動性,同時還可以在條件具備時轉化為社會募集公司。但是定向募集方式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現為透明度不高,公司內部職工股與社會個人股之間待遇相差懸殊等。
  募集設立在廣泛的籌集社會資金方面,具有發起設立所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它可以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充分吸收社會閒散資金,在短期內籌集設立公司所需要的鉅額資本,緩解發起人的出資壓力,便於公司的成立。但也有其弊端:其一,這種設立方式須對外募集股份,還需召開創立大會,在審批程序上也較發起設立複雜,而且還可能受到國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制約。其二,由於股權的高度分散,不利於實現發起人對公司的控制權。其三,因為募集設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又往往是溢價發行,從而形成公司的創設利潤,因此,就可能有發起人為了非法獲得這部分的利潤而借設立公司之名,行騙取錢財之實。因此《公司法》對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所認購股份應占公司所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做出了規定,第85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夠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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