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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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這裏所謂“向特定對象募集”,即俗稱的“定向募集”,是指募集資本有確定的對象。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是指依法籌辦創立股份公司事務的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應當達到人民幣五百萬元或法律、行政法規的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指的是發起人為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份、籌辦其它公司登記事宜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應經創立大會通過。由於籌辦創立股份公司事務的人是發起人,因此,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公司章程應當由發起人制訂。對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全體發起人就是全體股東;而對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而言,除發起人外,還有其它認股人蔘與,因此,制訂公司章程,應由發起人和其它認股人蔘加的創立大會半數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公司為了與其它企業、公司相區別,必須有自己的公司名稱並且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股份公司還應當依照《公司法》關於設立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相關條款的要求,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將公司設立制度由審批制與準則制並存調整為準則制。體現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設立上,就表現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分立,由原來均需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為按照法定的條件進行登記,取消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記前的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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