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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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釋義:本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是指設立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資金的來源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發起方式,一是募集設立。
  一、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發起人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擬發行的全部股份進行認購,完成對公司的全部出資。
  發起設立的公司公司發起人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且剩餘部分必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內全部繳足;投資公司延長到5年。
  二、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擬發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股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部分不低於 35%,其餘採用公開募集(公募)或者定向募集。
  公募與私募的區別在於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募集,還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
  募集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公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採取發起設立還是採取募集設立,原則上由發起人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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