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股權能不能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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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能不能進行抵押

法律規定股權能不能進行抵押

股權作為權利,只能做質押,不能抵押。因為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而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券,票據等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股份)可以進行質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交易所辦理登記,沒有登記質押不成立,債權人不能享受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股權質押的風險有多大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着從出質人手裏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對於股權質押,一個重要的變現途徑是股權回購——那些有更強意願來控制公司並有能力在取得控制權後發揮公司優勢的機構。但債權想退出的原因如果是行業政策或者市場不好,回購方也會重新考慮回購意願。因此股權質押方式常常因為政府貼息政策口徑的需要,銀行資本佔用和准入方式的需要而產生,核心控制風險的措施還是及時關注企業的現金流情況、上下游客户關係和市場大勢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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