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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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怎麼處理?

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怎麼處理?

以工商登記為準。

股東名冊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股東名冊只對內部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公司登記機關的資料具有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時,應以工商局登記的股東信息為準,這樣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保證交易安全。

股權轉讓過程中所涉的股東名冊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均屬於確權證據,對於確認股東權權屬具有重要的證據意義。但如發生兩者登記內容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此時的判斷標準將關乎各方當事人的實際利益。文本旨在透過分析股權變更登記衝突的不同情形闡述處理該問題的一般原則,冀望具有參考意義。已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基於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獨立性,此時轉讓股東不得主張轉讓協議無效;又鑑於股東名冊登記產生對抗標的公司的效力,經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受讓人得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因此轉讓股東不得以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由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

可見,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原則上存在時間先後關係,因此在尚未進行內部股權登記的條件下先行完成外部登記的情形並不普遍。但是基於某些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可能存在實際控制人掌握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印章,單方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情形,由此會損害受讓股東的合法利益。此時受讓股東得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要求公司撤回到先前的登記狀態。如發生冒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則經文字鑑定確認無誤的,則受侵害的股權受讓人得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工商變更登記無效並請求賠償相應損失。

二、股東名冊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東名冊具有以下效力:

1、在與公司的關係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

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物權的變動以及債權的變動在涉及到交易的時候需要進行登記的,此時採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登記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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