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糾紛的管轄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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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確認糾紛的管轄權歸誰?

股權確認糾紛的管轄權歸誰?

股權確認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股權糾紛的種類

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1、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1)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2)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户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2、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

3、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4、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之間因股權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準用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實踐中通常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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