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未出資 - 股權轉讓要如何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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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税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要確定應納税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對於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第五款中規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税費。
二、企業所得税。
對於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税的計算和繳納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預繳,年度彙算清繳”的方式,股權轉讓所得是投資收益的一部分,至於企業最終要不要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税,要從企業在該年度的整體的盈虧情況去看,並且還要考慮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虧損,因此對於企業而言,即使該筆股權轉讓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三、印花税。
關於轉讓未繳足資本的股權的印花税問題,應以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税務機關應依次按照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認繳未出資,股權轉讓要如何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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