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起草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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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起草程序包括
行政強制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什麼?
一、平衡原則。該法第1條確立了兩個最基本關係的平衡: 1、保障與監督關係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又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2、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保障作為被強制對象的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平衡。協調和平衡這兩對基本的相互關係,正是該法制定和實施要把握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 二、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即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在有多種手段、多種方法、多種途徑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其中對相對人“最小損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徑。該法規定的“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行政強制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該説是“最小損害”原則的很好體現。 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該法第4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這裏,權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於法律;範圍法定、條件法定的“法”則可限於法律、法規;而程序法定的“法”則不僅應包括法律、法規,而且應包括規章。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這裏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對被強制對象的教育,也包括對一般社會公眾的教育,當然,主要是指對被強制對象的特定教育。此外,這一原則還具有“先教育、後強制”和在行政強制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整個過程中堅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通過教育自覺履行了義務,行政機關就不應對之再實施行政強制或處罰。 五、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法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分別規定於多個不同條款,將其精神貫穿和體現在行政強制權設定程序和行政強制實施程序的具體設計上,重點主要落實在行政強制實施程序的具體設計上,包括對行政強制措施程序的設計和對程序的設計。 六、救濟原則。該法確立的行政強制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雖然這三種救濟途徑均有相應的專門法律規定和調整,但該法還是加以了特別規定。這是因為行政強制是一種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高權”行政行為,需要特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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