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印花税代扣代繳是否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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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印花税代扣代繳是否應該?

股權轉讓印花税代扣代繳是否應該

《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印花税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税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徵印花税款中提取。

印花税實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計税、購買和貼花)納税和委託代售的繳納辦法,沒有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税人都應自行完税。

股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對於股權轉讓合同,當事股東作為立據人,屬於印花税法定納税義務人,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但如果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是股權轉移書據的持有人,當事股東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是什麼?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股權轉讓時需要繳納印花税,但一般由股權接收方繳納。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股權轉讓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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