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轉讓股權給子女需要交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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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作為一種有價證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股權的轉讓需要繳納相應的税費,比如印花税及個人所得税。股權轉讓有時候會存在特殊轉讓的情形,比如父母將股權無償轉讓給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會被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税?父母轉讓股權給子女需要交税嘛?小編根據這個問題做出了以下分析。

父母轉讓股權給子女需要交税嘛?

一、股權轉讓需交税費

個人的股權轉讓涉及到印花税和個人所得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股權轉讓的按照轉讓價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納入個人所得税課税範圍的財產轉讓所得,係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所得税法》第六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則進一步強調: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其中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至於財產原值的確認問題,《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也給出了規定:納税人在轉讓財產計算應納人所得税時可以減除財產原值應當區分財產類別進行確認,其中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又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税依據。 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及有正當理由可免交個人所得税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税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税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通過該條款可以看出,股權轉讓計税依據偏低,在股權轉讓給子女的這個合理的理由下,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但印花税還是需要教的。

三、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淨資產或納税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税人對主管税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税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納税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税費。

各級税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動態税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台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税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因而,請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繳納股權轉讓所得。

父母轉讓股權給子女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税,但仍需要繳納印花税。後續子女再次轉讓股權的,可能就需要承擔高額的個人所得税。關於父母轉讓股權給子女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如果大家還有疑慮的,可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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