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股東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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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股東需要什麼手續
取消股東資格需經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取消股東資格的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與一般股東會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在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公司章程不能通過規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剝奪小股東的股東會召集權和主持權。因此股東在其他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者在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解除未實際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僅規定在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此推知,若無公司章程的規定,解除股東資格的表決權比例為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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