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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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退出需要什麼手續

股東退出需要什麼手續?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不同退出方式所需的手續不同。

1、轉讓退出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過半數股東同意)、訂立書面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2、收購退出的,需要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股東同意)、訂立書面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股東退出股份的方式

1、股權轉讓

應該説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説,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複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週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不可以隨意的退出公司,需要辦理相應的股權轉讓手續轉讓自己的股權才可以。當事人可以向其他股東或者向外人出售公司股份,也可以申請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但是不能擅自撤資,這種行為構成了抽逃出資罪,是會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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