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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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區別是什麼?

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區別是什麼?

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區別在於發佈情況不同,對於已經可以配股的公司可以在股權登記日的,前5個工作日公佈獲准配股的説明書;獲准增發的公司需要確定股票的價格,可以在股票發行價格之前再向投資者發出招股意向書,然後再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來要確定要發行的價格,當發行價格一旦確定之後,應該馬上發公告公佈結果。

二、增發新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第九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改變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重組中進入公司的有關資產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增配股和增發新股都是屬於公司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生產情況來認定的股票發行方式,對於增發新股的行為,是屬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對有關事項進行明確認定的情況,如果不符合條件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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