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律師的措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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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糾紛律師的措施有什麼?

股權糾紛律師的措施有什麼?

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第十條規定,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

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十條

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權確認之訴起訴的主體是誰?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以公司為被告,訴訟主體為股東與公司,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存在爭議的,應將爭議雙方列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也可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另外,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政策的規定,職工股東具有實際股東的地位,但需要通過股東代表、職工持股會、工會間接行使權利,與職工持股會之間是代持股的關係。因此,職工股東僅是職工持股會的成員,而非公司的股東。故職工股東無權請求確認其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或者向公司請求收回其出資。對於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可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公司的職工擁有實際股東地位,股權發生爭議時,可以由股東代表,職工持股會間接行使權利。對於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公司的名義股東共同列為被告,要求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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