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到位股權轉讓印花税應該怎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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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是我國相關公司在進行註冊時的一類證明公司成立的資金出資行為,對我國管理相關公司有着較為重要的作用。相關的出資人的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相應的股權轉讓時,仍然需要相關的印花税的繳納,來進行這類交易行為的税收。但相關的買受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這類出讓人出資不到位的相關責任。

出資不到位股權轉讓印花税應該怎樣收取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法釋[2014]2號修訂)中,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規定來看,股東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是被認可的,但是要解決好後續的出資義務由誰繼續履行。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各種税費

一、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税,按照20%繳納。

二、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税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税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税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税、營業税、契税、印花税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税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税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税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納税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191號)規定: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3、契税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税;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税務總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税率計徵印花税。

我國規定這類轉讓的相關的個人或企業需要繳納相應的税收,相關的個人在轉讓時需要交納相關的個人所得税。如果是單位進行轉讓的需要交納印花税、契税、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繳納,符合我國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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