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涉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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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涉税問題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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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產權變更涉税問題




    1、有關房屋產權變更環節。按法律規定對婚後財產(房屋)不管產權所有人是誰(其中一方)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在析產時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二是雙方各擁有一部分;三是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額得到補償。如果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離婚後的持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2、關於營業税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1號)第2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離婚房產更名不屬於商業行為,也不構成買賣情況,所以在法律規定上,是不會收取交易税費的,但進行產權更改所產生的手續費的印花税是不可減少的。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房產都要進行產權變更,這需要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產權進行明確的規定以後才能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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