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權是否一定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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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股權是否一定要公證

轉讓股權是否一定要公證

股權轉讓不是必須公證,股權轉讓只要是經股東會決議認可並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後的合法轉讓,與第三方簽定雙方間的轉讓合同或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會防範相應的一些風險。

(1)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如對轉讓比例、轉讓出資時限等);

(2)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託他人代辦時;

(3)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時;

(4)立據公證為其他用途時;

公證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1、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在股權轉讓,尤其是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2、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需要知道,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不能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其次,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如果有這種規定則因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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