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人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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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一些投資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不願參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不願承擔如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一樣的無限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產生了合夥企業中的隱名合夥人。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介紹一下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人的相關內容。

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人的內容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法中隱名合夥人的概念

隱名合夥人,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夥人;利用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上市前,證監會會詢問合夥人是否為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隱名),所以上市來説,合夥人企業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東的。

二、有限合夥人與隱名合夥人的區別

隱名合夥人是有限合夥人的一種,目的有二:一個是為了照顧一些投資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另外一個是為了突破有限合夥人企業最高合夥人數限制,具體這個是如何做到的,應該是通過設立一個離岸基金形式做到的,但這個特點只在國外文獻中看過。然而,據知中國的《合夥企業法》還沒有完善到提到隱名合夥人,所以隱名合夥人在中國是灰色地帶,只是國外的一個概念。有限合夥人包含隱名合夥人,與隱名合夥人一樣,兩者都是投資人,不能參與企業經營,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隱名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就國內法律而言,隱名合夥人如何承擔合夥債務,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應當根據隱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所起的作用區別對待。具體來説,就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際探制人”的理論,“實際控制人”應對其影響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隱名合夥人如果參與合夥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夥企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符合合夥企業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隱名合夥人未參加合夥企業經營管理,隱名合夥人蔘加合夥只是合夥企業融資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規定,隱名合夥人只承擔以其出資為限的有限責任。這樣有利於平衡隱名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同時不會損害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小編從隱名合夥人的概念、隱名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以及隱名合夥人的法律責任三個方面,闡述了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人的相關規定。小編提醒大家注意:在實踐中,與一些合夥企業進行經濟往來時,一定要注意對方代表是否是隱名合夥人、是否擁有執行企業事務的能力,否則,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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