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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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公司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個人的公司,一種是合夥的公司,公司的不一樣,管理的制度也會不一樣的,我國公司法對兩種給出的條款也會不一樣,那就來了解一下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複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一人股東在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相應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這是《公司法》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此外,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公司法》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税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後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複,實屬沒有必要。

財務會計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範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權限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脱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鉅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法律責任編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係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準判斷。

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脱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一個人公司對個人來説是有利也有弊的,一人公司對決策要來説只要他一個人説了算就行了,但相對於資金的壓力來説就是很大的,還有就是一人的公司賬目做的肯定沒有合夥公司做的賬細,所以對於一人公司來説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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