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董事的規定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當代社會,一個公司當中存在着許多高級管理人員,當然也包括董事監事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司法中所規定的事項肯定包括着對董事的規定,因此她想了解一下公司法對董事的規定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對董事的規定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一、公司法解讀: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成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解讀】本條是對於董事會及其成員構成和董事長法律地位的規定。

董事會是指依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並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關。

有以下幾個特點:

1、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由於董事會決策公司事務得由全體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決權決定,因而公司的董事會其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3-13人組成,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可選擇不設董事會,但設一人擔任執行董事,其職權與董事會相關,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要注意的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此規定,達出公司法的合法性、真實性、民主性,儘量減少控股股東的惡意控股行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的人數應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加以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在公司董事會裏設置董事長一人以及副董事長,其實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規定是公司中的董事不得同時擔任監事,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限制性條件。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