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對國企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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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還有很多的國有企業本質上就是屬於全民所有制的,如果是屬於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其實並不適用於我國的公司法。公司法當中對國企的規定是針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就是企業的資產跟股份全部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很多時候人們對於國企的印象都會覺得是一方獨大的。因此人們也會特別的好奇我國公司法對國企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對國企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對國企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規定是什麼?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是什麼?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設立和新建(投資)設立兩種。實踐中普遍採取的是改建設立方式,即原有的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建設立方式是指國家投資者單獨重新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序,可參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的條款操作。

公司法當中是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可以不用設立股東會的,但是股東會的職權具體都是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來行使的。關係到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或者合併,以及申請破產的等這些重大事項的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國有獨資公司的這些事情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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