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侵權責任主體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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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侵權責任主體資格認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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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主體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將物件致人損害而引發的侵權行為納入特殊侵權行為範疇,即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關於物件致人損害的規定。”即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應由道路、橋樑、隧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該解釋實際是對於日益增多的由於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情況,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上我們可知,在發生路陷之後,一方面需要認定該情況是否屬於外界因素造成的非人為事故損失,另一方面需要認定侵權的責任人或者管理人主體。在雙方的事情都確定之後我們方能上報結論。各位司機同事在駕駛過程中要注意安全,同時呼籲道路管理的責任人及機構能夠負起責任,杜絕因施工問題造成的非人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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