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私募基金監管政策

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是怎樣的?

(1)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以官網披露的情況為準

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2)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基金產品備案手續

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4、被註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須及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義務

1、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4)已登記管理人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暫停基金產品備案,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不予登記

五、管理人年度財務報告需經審計

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將不予登記。

六、管理人登記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5、法律意見書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具體參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法律意見書應當就以下內容發表明確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説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範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説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説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註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係,並説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説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範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説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七、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4、基金從業資格可通過考試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認定方式取得。

5、3類情況可以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2)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3)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1、2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6、基金從業資格可通過考試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認定方式取得。

7、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8、已登記的私募管理人,需於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情況。逾期,暫停產品備案及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八、向投資者的重大信息披露

2016年2月4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披露義務人需要履行如下披露義務:

(一)一般披露事項

第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期間應向投資者募集的事項

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説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繫人和聯繫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説明;

(九)其他事項。

(三)運行期間應披露的事項

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四)投資者賬户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事項變更應披露的事項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基金觸發鉅額贖回的;

(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監管政策的主要內容。我國的證監會和基金協會對私募基金資金的募集、登記備案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事項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出現確實對我國的經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由於現在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眾多,如果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管理比較放鬆,將不利於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對私募基金感興趣的投資人,也應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儘量降低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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