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註冊管理條件是怎樣的
一、私募基金公司註冊管理條件: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字樣。
(三)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五)基金型企業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七)至少配備3名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管。
(八)各地出台的政策不同。
基金公司正常內容:
(1)名稱登記。
(2)出資人登記。
(3)住所登記。
(4)法定代表人。
(5)註冊資金登記。
(6)章程登記。
(7)企業的類型和經濟性質。
(8)經營範圍登記。
二、辦理基金公司註冊資金要求:
1、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2、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3、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三、辦理基金公司經營範圍: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關於私募基金公司註冊管理,我們要注意,對於基金管理型公司的註冊資本來説,出資數額不能低於3000萬元,另外,對於基金型企業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我們在進行註冊的時候,還需要注意,名稱一定要符合相關的規範,不能出現不該出現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