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對象人數限制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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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募集的定義

私募基金募集對象人數限制具體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對於公募募集而言,是就證券發行募集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二、私募基金募集對象人數限制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了第105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數做出了限制,其指出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應當受《公司法》及《合夥企業法》的約束而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過200人),而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無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

《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也就是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可最多不超過200人,突破了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的50人限制。這一突破,對於基金參與主體,特別是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在做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使更多投資者收益。

三、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要求

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資者,要求投資者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不得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和推介。

協會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以下公開報道、宣傳私募基金業績的行為:

四、私募基金募集被禁止的宣傳方式

1、是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站、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公眾傳播媒體,或組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活動,以及通過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單隻基金業績等基金信息。

2、是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堪稱神話”、“一騎絕塵”等誤導性措辭和陳述。

3、是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公開披露單隻私募基金業績,公開發布私募基金排名、評級結果。私募基金業績的比較應採用全面、客觀、可驗證的數據來源,應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獨立性的方法。協會近期正在對基金評價業務的自律規則進行評估,探索建立覆蓋公私募基金的基金評價標準和行為規範。

私募基金募集對象人數限制不同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有不同的人數限制,這個具體要看是什麼組織形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另外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宣傳方式,注意區分私募基金開宣傳。一經發現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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