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監事會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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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三板監事會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新三板監事會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對監事會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及費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的職權並不都是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在公司章程中擬定監事會的職權,但監事會成員不能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不能兼任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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