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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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對國有企業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的兼職禁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雖然在國有企業當中沒有股東會,但是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也需要有相關部門進行監督,作為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該履行應盡職責,維護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另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國有公司中,可以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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