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死後繼承人起訴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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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死後繼承人起訴可以繼承嗎?

隱名股東死後繼承人起訴可以繼承嗎?

與隱名股東股權繼承對應的還有顯名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這實際上是隱名股東所面臨的風險問題。當顯名股東死亡時,由於其股東身份在登記機關的公示性作用,其繼承人可能會提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此時就涉及到對顯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司法實務中一般從: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其簽名;是否有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等公司確認其身份的文件;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方面進行確認。如果顯名股東經審查其確為顯名股東,則其繼承人無權繼承其股東資格。

二、隱名股東的身份認定

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當對公司進行出資後也是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當因為一些特殊情況不能登記在股東名冊或者出資明細中也是可以作為隱名股東,隱名股東也是需要與顯名股東簽訂相應的協議,雖然隱名股東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但是會依法享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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