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土地繼承人是誰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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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死後土地繼承人是誰可以繼承嗎?

人死後土地繼承人是誰可以繼承嗎?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只是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而遺產是公民死亡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承包人死亡後發包單位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

二、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1、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中對於該條款的釋義中規定,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根據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承包土地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繼承人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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