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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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是否合理

公司法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是否合理

董事長是由董事會投票選舉產生。

一、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

3.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4.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擴展資料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的作用不僅是股權的劃分,以及利益的分配,最為關鍵的就是在管理層的選拔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處置其中問題,這樣就可以合理有效的解決管理層的問題,在企業的方向上也會存在一定的約束,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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