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董事會投票權可否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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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是股東的權利,是可就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決定作出一定表示的權利,是一種固有權和共益權。只要股東還處於股東的地位,就可享受這一權利,投票表決權是股東權利的體現。在投票表決時,公司法股東會董事會投票權可否自行約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做個介紹。

公司法股東會董事會投票權可否自行約定?

一、公司法股東會董事會投票權可否自行約定?

公司法中的股東會董事會投票權是可以自行約定的。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為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為股份公司。 那麼,在有限公司中,一般為章程規定就可以例外。 而在股份公司中,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大會召開時間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由所有股東構成,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使股東職權。股東大會開會時間也是有規定的,屬於上文中所述情節之一的就需要開股東大會了。在股東大會上股東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股東會董事會投票權是可以自行約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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