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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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長期穩定性的發展是由多種因素共同組成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這一塊,存在的這些公司直接影響着我國的勞動關係和就業率,所以公司法當中很多重要的決定也是為了能夠讓各企業的發展更加健康。作為職工也應該知道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級別都非常高,那麼,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範圍不同。

1、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由此可見,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區別其實主要就是在於這兩種會議當中決議的內容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在股東會當中主要是對公司的一些投資計劃進行投票的,但還要通過召開董事會議具體去執行股東會作出的某些決議,所以兩者之間其實也有非常重要的關聯,總之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希望能夠讓公司的發展和大家預期的那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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