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原始股東資格的情況有哪些?
一、取消原始股東資格的情況有哪些?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併;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税、被善意取得等。
二、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以上就是公司的原始股東的資格的取得和取消的相關認定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諮詢辦理,特別是對於原始股東的資格認定情況,還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並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