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軍令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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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傳軍令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拒傳軍令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拒傳軍令罪的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

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信、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於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罪。假傳軍令罪由於在客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虛構軍令並加以傳遞,所以其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特定的人員,除了與拒傳軍令罪相同的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外,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假傳軍令罪的犯罪主體。

二、拒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於: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一般來説,是由通訊員等軍人來負責傳遞軍令,但是在戰役發生時,由於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會隨意的指定某一個職位比較高的軍人來傳遞軍令,這類軍人有可能會出於丟臉等的原因而拒傳軍令。實際上,任何人都是不得拒絕此類請求的,否則一旦拒絕的行為導致了戰役無法正常進行,那麼拒絕者就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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