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退股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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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成立的時候,出資人履行義務,成為股東。一般來説,公司法人持有的股份比較多,是控股股東之一。公司股份可以在股東之間轉讓流通,有時候,法人會申請退股,達到條件的,董事會批准。那麼,公司法人退股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做個具體瞭解。

公司法人退股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退股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法人退股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2、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

(1)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2)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

綜上所述,公司成立之後,註冊資本一般情況是不能動的,退股就是意味着退出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法人退股的條件包括公司五年沒有分紅,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有其他事由的。符合條件後,公司法人可以向董事會提出申請,説明退股的數量,經過充分討論,批准的話,法人退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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