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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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不論大小都需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營,不能違反公司法的法律。公司董事長是企業的最高負責人,享有管理公司的權利,也需要對公司行為負責。公司法對於企業董事長享有的權利有明確的規定,下文對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職責有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職責是什麼?

一、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的職責

董事長的直接下屬是副董事長和總經理,董事長代表的是股東利益,其職責也是維護股東的利益。

1、主持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企業發展目標;

2、監督和組織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以及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

3、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並定期召集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

4、主持企業的重大決策,根據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者決策層會議,做出決策;

5、審查和批准企業的財務報告,對企業的重大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6、處理企業的重大對外關係,參加重大公關活動;

7、負責對企業的高層人員的考核和監控,對其提出聘任、獎懲建議,並報董事會批准。

二、公司董事長的含義

董事長,是企業或者組織的最高負責人,是董事會的主席。董事長代表的是股東利益,是對企業經驗發展具有重大決策權的人。董事長不是企業或者組織的僱員,而是企業權力的來源。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是企業或者組織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也需要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企業或者組織的章程設立的。

一般0來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會。《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有限責任歐諾公司董事會設立董事長(1人),同時可以設置副董事長,兩者的產生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立董事長(1人),同時可以設置副董事長,兩者的產生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選票需過半數。

(二)、公司董事長的崗位職責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董事長代表的是股東的利益,董事長享有管理公司的權利,也必須負擔發展公司的義務。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享有對高層人員的考核和監控,審查財務報告,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等權利。在公司運營的過程中,董事長對公司產生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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