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融資如何確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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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這個社會,融資這個問題從表面層次上來看,也就是籌集資金進行企業的投資計劃等,但其實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司融資過程中會出現許多的問題,比如説大家都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融資如何確定股份?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融資如何確定股份?

一、融資的方式

1、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週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2、銀行承兑。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户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兑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兑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户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兑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兑出來,那公司帳户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係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兑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3、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係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户,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户。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注:這裏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籤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4、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户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5、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户,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户裏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6、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7、對衝資金。資金。

8、貸款擔保。資金。

二、融資的幾個階段

1、種子期 融資方式:政府專項撥款、社會捐贈和創業投資。處於產品開發階段,產生的是實驗室成果、樣品和專利,而不是產品。這一階段的投資成功率最低,但單項資金要求最少,成功後的獲利最高。

2、創建期 融資方式:創業投資。企業已經有了一個處於初級階段的產品,而且擁有了一份很粗的經營計劃,一個不完整的管理隊伍。技術風險與種子階段相比,有較大幅度下降,但投資成功率依然較低

3、成長期 融資方式:創業投資。技術風險大幅度下降,產品或服務進入開發階段,並有數量有限的顧客試用,費用在增加,但仍沒有銷售收入。至該階段末期,企業完成產品定型,着手實施其市場開拓計劃。

4、擴張期 融資方式:創業投資,私募資金以及優先股等。企業的生產、銷售、服務已具備成功的把握,企業可能希望組建自己的銷售隊伍,擴大生產線、增強其研究發展的後勁,進一步開拓市場,或拓展其生產能力或服務能力.

5、獲利期 融資方式:發行股票上市。企業的銷售收入高於支出,產生淨收入,創業投資家開始考慮撤出。成功上市得到的資金一方面為企業發展增添了後勁,拓寬了運作的範圍和規模,另一方面也為創業資本家的撤出創造了條件。

三、融資後的股份分配

不考慮其他情況(如協商後給予新投資者較少的股份),融資後,新股東按照投入資金佔新資本的比例確定股份,原股東進行同比例稀釋。 舉個例子 甲乙丙三人投資設立一個公司,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甲乙丙三人各出100萬,一年後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公司召開股東會希望三位股東再一共增資到1000萬,這時候甲乙表示願意繼續投資,但丙卻表示不願意追加投資了。這時候該如何重新計算這三個人各自所佔的股份呢? 丙的股份被稀釋多少呢?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根據本條規定,公司在增資時候,是有兩種方法的,即按原出資比例或按全體股東約定。 結合案例來看,可以召開一個股東會,就增資事宜進行約定,如丙仍明確表示不願意追加投資,應視為丙對於增資優先權的放棄,甲乙明確表示願意增資,則甲乙可根據原先出資比例,按1:1的比例進行增資,即甲乙雙方各增資350萬元,增資後公司股權情況如下,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其中甲出資450萬元,乙出資450萬元,丙出資100萬元,丙佔公司10%的股份。

首先如果協商一致的,就按照協商的決定,如果沒有協商的,新進入的股東將按照投入的資金在現在的總資產的比例來確定股東在公司的股權,同樣的,原來的股東也是按照相同的方法進行稀釋。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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